公告修正「我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(FOC)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」

瀏覽:1180      發佈時間:2020-08-19 17:32:34 Share |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109年7月27日農授漁字第1091335372號函公告修正「我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(FOC)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」,措施內僅適用經農委會依「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」許可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本國籍漁船(以下簡稱FOC漁船),此類FOC漁船之外國籍船員得依本防疫措施採行離船入境,完成居家檢疫後,搭機離境。非FOC之外籍漁船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後,漁船僅能停泊商港管制區,不得移泊至漁港或修造船廠區,所有船員僅能留置船上,原船進出,不得入境後搭機離境,相關修正措施內容說明如下:

(一)入境防疫修正措施:

1.FOC漁船

(1)進港目的自原訂僅限商港管制區內卸魚,擴增得從事補給、港內轉載及維修。

(2)核准港口卸魚、補給、港內轉載之漁船僅限於商港管制區作業,除原船出港離境外,不得離開商港管制區,外籍船員得依原措施     辦理離境事宜。

(3)維修目的之漁船應於完成海關、移民、防檢疫、安全檢查(CIQS) 聯合檢查後,始得移泊至修造船廠進行維修,但全部非本國籍船員應辦理14天居家檢疫,完成後可選擇離境或再進入修造船廠,     留船人員依漁船維修狀況,於期限內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。

(4)漁船維修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,但需延長時間維修者,得申請一 次展延,展延最長1個月。

2.非FOC之外籍漁船:維持現行措施,僅限商港管制區卸魚、補給,非本國籍船員不得入境。

(二)進港管理措施:

1.FOC漁船:進港目的得為商港管制區卸魚、補給、港內轉載及維修。

2.非FOC之外籍漁船:除進港目的得為港口卸魚外,新增得在商港管制區補給,但不得離開商港管制區,原船出港離境。

(三) FOC漁船之外籍船員離境流程圖(1090727版)請參閱附件。


1. FOC漁船之外籍船員離境流程圖(1090727版).pdf